問:如果我的保險公司想要知道我的就醫狀況,該怎麼調閱病歷呢?

 


 

 

答: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96913(96)全醫聯字第1716有關保險公司查詢病患就診紀錄之處理原則,保險公司預查詢病歷,需要依據以下原則辦理:

 

 

(一)應有正式公文具體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患者查詢同意書」或「病人授權同意書」病患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之正本),並繳交工本費1,000元。

 

(二)病人授權同意書如係影本,需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同,如發生異議,一切由○○○○公司負完全法律責任。」並加蓋與公文相同之圖記作背書。如同意書為正本,僅需與公文相同之圖記背書即可。

 

(三)非本人查詢病歷摘要同意書優先順序如下:(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成年兄弟姐妹(5)祖父母(6)成年之其他親戚並附彼此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份證影本)。

 

(四)衛生署96年3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007542號函釋略以:查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病人之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又醫療機構依同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提具之委託同意書為之,但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並經衛生署94年1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30220492號函釋在案。上開同意書之格式,醫療法規並未限制,且衛生署並無統一規範,惟應具體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以利醫療機構辦理。另醫療機構基其管理上之需要,所要求或提供之同意書格式,如符合前開原則,尚無不可。

  


 

晴美身心診所王桓奇院長補充:病歷複製本或者中/英文病歷摘要有醫師審視以及製作時間的考量,需3到5工作天(後者為英文病歷摘要),並非門診時間立即可取得。此外,前述第三項應適用於患者已死亡或者經司法裁決無行為能力,如非此狀況,仍應由患者本人申請,否則恐有觸法之虞,尚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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