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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研究發現,現行版的美國精神醫學會診斷系統DSM第四版改訂版的ADHD起始診斷年齡7歲和許多臨床研究不符,有些症狀甚至得要到12-14歲才會出現,也因此在第五版極可能會將症狀出現年齡延後到12歲,但是,診斷準則的改變將導致疾病盛行率提高。然而,一個孩子如果在7歲時所表現的症狀數量已經足夠,且在多種場合(至少3種)持續超過6個月,即使未滿12歲,仍應符合ADHD診斷。此外,成年ADHD患者也有可能在7歲時其症狀的數量不足符合ADHD的診斷。

 

「過動型」、「注意力不集中型」以及「混合型」等各亞型的分類方式也可能被取消,而強調患者的表現型。例如「混合表現」、「主要為注意力不集中表現」、「局限於注意力不集中表現」以及「主要為過動/衝動表現」。因為亞型似乎暗示著除了症狀表現,致病原因或者治療反應可能不同,但一名ADHD患者一生中可能經歷兩種以上的表現方式,例如從「混合表現」到「主要為注意力不集中表現」,但他/她還是同一個人,致病原因或者治療反應理應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現行診斷準則單純仰賴主要照顧者(例如父母親)以及教師兩方面報告的方式,很容易因為其中一方的偏頗,造成高估或者低估,因此新的診斷準則需要至少3方的訊息提供者,以利更公正客觀的評估。

 

在過去,一名有自閉症或亞斯伯格症在內的各類廣泛性發展疾患(Pervasive Development Disorders, PDDs)的個案,即使符合ADHD的診斷準則,也不會作此診斷。但因為越來越多的證據揭示這兩類型的疾病可能並存,所以PDDs不再是ADHD的排除條件。

 

最後,在成人ADHD方面,因為同一名患者和兒童期相較,可能部份症狀已然緩解,但剩下的症狀即使未達6項,還是會造成顯著的困難或者痛苦。所以也有學者建議,成人診斷ADHD時是否可將門檻降低,但是該不該降,或者該降到多低,目前尚未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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