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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小傑是友克鑫市的消防員,最近聽說故鄉鯨魚島開缺,想要請調,但是鯨魚島消防局要求小傑必需持有精神科醫師證明身心正常的診斷書,才可以送件。為此,他到市立醫院精神科門診就診。

 

<案例二>

現於公立巴托奇亞中學擔任代課老師的西索,常以撲克牌體罰相貌清秀的男學生,某次遭到班上同學奇犽投訴,校方要求他到精神科門診開立診斷書證明精神狀態正常,以作為評估其適任與否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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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則是虛構的案例,但是在診間還真的會遇到類似的需求。在司法精神醫學的臨床實務上,常常會遇到法院的公文要求鑑定個案的心智狀況,以評估其行為能力之有無。通常這需要一整個醫療團隊進行包括醫師問診,抽血、驗尿、腦電波等實驗室檢查,臨床心理師進行心理衡鑑,職能治療師評估其生活與工作功能,如果有必要,甚至還要另排時段再次問診,或者要求鑑定個案進行全天候住院。這樣的流程不但相當地耗費時間,費用也相當可觀。

 

但即使經過了這麼多位專業人員的評估,有可能僅反映鑑定個案當時的狀況,未必能呈現案發當時的心智或行為能力,也因此曾出現過同一位個案,不同醫院的鑑定報告南轅北轍的案例。此外,健保並不給付「健康」人士,換言之,要求開立身心健康診斷書的個案必須要「完全自費」,不但要多花唇舌解釋,還容易肇生糾紛。

 

案例中的小傑是公務人員,明白自己對於診斷書的需求是基於個人利益,很爽快地同意自費檢查,經過問診以及綜合所有的檢查結果後,精神科醫師開立了「囑言:本次診察過程中未見顯著精神疾病症狀」的診斷書,其後鯨魚島消防局也受理了他的調職申請。至於另一個案例的西索就比較複雜了,一開始質疑醫師要求自費的用意,癱瘓了門診將近一小時後才同意自費就診,門診醫師發現他除了長期的高焦慮度與失眠,還符合「反社會人格障礙」以及「戀童癖」的診斷準則。雖然西索該次門診可改以健保身份就診以及治療,但是他絕對不會滿意診斷書的內容,要求醫師更改診斷不果後,非但對院方進行投訴,還告門診醫師妨礙名譽以及偽造文書。無論最後法院的宣判結果為何,相信門診醫師接下來的幾個月甚至幾年心裡不會太好過。

 

一般精神科門診問診時間約數十分鐘,既要準確地評估個案的精神狀態,又肩負「背書」的重責大任,所以面對來診個案希望能開立「身心正常診斷書」時,門診醫師往往會感到艱困。更何況,個案要求診斷書的真正目的可能與主訴大相逕庭,依法醫師不得無故不交付診斷書,此舉無異於陷醫師於不義,又可能排擠到真正需要就診的患者權益。所以,人員任用與否應該回歸到是否符合各單位的需求,而非以保障工作權為名而行消費醫師專業以及歧視身心障礙人士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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